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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 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来源: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发布时间:2020-12-08
题目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无法清偿时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权利 请注意与下面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 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 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甲乙丙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成立时间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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