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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与善意第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商业行为的以下说法符合
来源: 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7-03-01
题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请注意与下面注册会计师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法律后果是。
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与善意第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商业行为的以下说法符合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之外聘请管理人员的有关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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