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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是
来源: 中级会计
发布时间:2017-02-21
题目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请注意与下面中级会计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旦行使不安。
下列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是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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