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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期满后朝阳公司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以上的胜新公司的股票应停止
来源: 司法卷一
发布时间:2018-08-01
题目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从事家电生产的大型企业2003年5月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收购胜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请注意与下面司法卷一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从事家电生产的大型企业2003年5月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收购胜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从事家电生产的大型企业2003年5月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收购胜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收购要约期满后朝阳公司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以上的胜新公司的股票应停止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5月21日朝阳公司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二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从事家电。
二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从事家电生产的大型企业2003年5月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收购胜新股份有限公司的。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以上。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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